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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黨章是最根本的黨內法規,全黨必須一體嚴格遵行。國家的根本大法是憲法,而黨章的地位就相當於黨內憲法。治國,要按憲法和法律辦事;治黨,除了遵守憲法和法律外,還要按黨章的規定辦事。“依規管黨治黨建設黨,首要的是維護黨章的嚴肅性。”
  不過,黨章對有些黨員來說,可能只是為了應付入黨測試的複習材料,而沒有成為內化於心的行為準則。經常有人困惑如何做一名合格的黨員,為何對黨員的要求要更高更嚴,其實翻看黨章,對照黨員的八項義務,小至黨員個人,大至黨內生活,黨章就像一本標準答案,清晰而明確,完全可以解難答疑。
  群眾路線:貫穿黨章並充實發展
  背景:從2013年6月至2014年9月,以為民務實清廉為主要內容的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自上而下分兩批開展,認真貫徹“照鏡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總要求,堅決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交出了一份實實在在的作風建設成績單。
  解讀:黨的群眾路線,向來是黨章的重點內容,在黨章的總綱中有準確、完整、規範、權威的表述。
  “一切為了群眾,一切依靠群眾,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黨章中闡述了黨的群眾路線的最主要內容。
  “兩個一切”、“一來一去”,第一次對黨的群眾路線進行定義和概括,源於1981年6月黨的十一屆六中全會討論通過的《關於建國以來黨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而現今黨章中的經典表述,則來自1992年10月中共十四大黨章,並沿用至中共十八大黨章。
  在《中國共產黨章程》總綱中,除了“為民”和“務實”,“清廉”一直是重要內容,並與時俱進地充實和增加了新內容。總綱提出:“黨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並舉、註重預防的方針,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堅持不懈地反對腐敗,加強黨風建設和廉政建設。”
  在黨章全文中,“群眾”一詞共出現了52次,分佈於各個章節。比如第三條黨員必須履行的義務要求:“密切聯繫群眾,向群眾宣傳黨的主張,遇事同群眾商量,及時向黨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維護群眾的正當利益。”
  黨的群眾觀點也在不斷豐富和發展,例如幹部權力是人民賦予的觀點、對黨負責與對人民負責相一致的觀點、群眾利益無小事的觀點,等等。這次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無疑也讓黨章中群眾路線的觀點得到拓展、延伸和豐富、完善。
  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黨章賦予的重要職責
  背景:2014年9月29日,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消息,今年以來,湖北省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嚴肅查處了一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監督責任不力的典型案件。其中有6家單位的黨政一把手因落實“主體責任”不力被處分,另有3家單位的紀委一把手因落實“監督責任”不力被處分。
  解讀:像湖北一樣,最近還有多個地方和單位實行“一案雙查”的案例。而在以前,黨委的主體責任被弱化,很多情況下黨委把自己定位為“領導主體”、“指揮主體”,掛個名、開個會、講個話,再“支持紀委工作”就是履行主體責任了,也很少有地方和單位一把手被追究主體責任的。
  然而,王岐山指出,“東西南北中,工農商學兵政黨,黨是領導一切的。黨風廉政建設,黨委不抓誰抓?”
  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是黨章賦予各級黨委和紀委的重要職責。黨章第四十四條規定,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黨的委員會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
  紀委是“協助”監督的角色,而被協助者——“黨的委員會”則是黨風廉政建設的主體。
  紀委的監督責任也在不斷聚焦和加強。黨的十八大後,中央紀委提出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聚焦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這個中心任務,明確職責定位,突出主業主責,“轉職能、轉方式、轉作風”應運而生。
  “三轉”的核心是各級紀委內設機構的改革調整,由中央紀委起始,各級紀委分步實施。
  今年3月17日公佈的組織結構顯示,中央紀委的紀檢監察室數量已增加到12個,占全部27個機構的44%。在沒有增加編製總數的情況下,直接從事紀檢監察業務工作的人員增加了100多名。目前,31個省級紀委也已基本完成兩輪內設機構調整。
  增加“戰鬥部隊”,擴充“主力軍”,凝神聚力反腐肅貪、正風肅紀,既顯示出“打虎拍蠅”的堅強決心和強大威懾力,也是向黨章回歸,向黨對紀律檢查機關的基本要求回歸。
  巡視制度:“年輕”制度發揮巨大威力
  背景:11月4日,中央巡視組今年第二輪巡視反饋完成,全國31個省(區、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已經實現巡視全覆蓋。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巡視組共啟動了4輪巡視,共計巡視47個地區和單位。據統計,中央巡視共有280多個巡視對象。與此同時,中央巡視與省一級巡視工作上下聯動,形成了全國“一盤棋”的態勢。
  解讀: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巡視是黨章賦予的重要職責,是加強黨的建設的重要舉措,是從嚴治黨、維護黨紀的重要手段,是加強黨內監督的重要形式。
  這在黨章第十三條有明確規定:黨的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實行巡視制度。
  巡視制度正式寫入黨章是在2007年黨的十七大,是黨章中一項“年輕”的制度,但其地位和威力卻不容小覷。
  “巡視工作只能加強,不能削弱”;“要突出發現問題,強化震懾作用”;“不能讓有問題的人心存僥幸,不能讓腐敗分子有立足之地”……黨的十八大後巡視加力,彰顯著中央反腐利劍高懸的堅定決心。
  圍繞王岐山對巡視工作提出“四個著力”的要求,中央一級的巡視工作頻頻發力,一批“老虎”和“蒼蠅”紛紛落馬。據媒體統計,僅在2013年第二輪巡視中,10個地區和單位至少有3351名官員被處分,其中包括至少66名廳級以上幹部。
  小官巨腐、邊腐邊升、親緣腐敗、科研腐敗、能人腐敗、權色交易、“裸官”、吃空餉……巡視成為發現問題的“尖兵”。各地針對巡視組列出的問題清單,給出了對症下藥的整改方案。
  中央黨校專家曾指出,巡視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割斷監督者與被監督者的利害關係,這對監督工作實效和黨內監督制約機制,具有積極意義。
  處理違紀黨員:嚴格依照黨章中的處分程序
  背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公報顯示,全會審議並通過了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李東生、蔣潔敏、王永春、李春城、萬慶良嚴重違紀問題的審查報告,審議並通過了中共中央軍事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楊金山嚴重違紀問題的審查報告,確認中央政治局之前作出的給予上述6人開除黨籍的處分。
  解讀:黨章第三十九條規定:黨的紀律處分有五種: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對上述幾人給予的處分,是黨內的最高處分。黨章要求,嚴重觸犯刑律的黨員必須開除黨籍。不過,黨章補充,各級黨組織決定或批准開除黨員黨籍時,應“採取十分慎重的態度”。
  對黨的中央委員會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委員、候補委員給予處分時,更加慎重。黨章規定,對上述人群“給以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的處分,必須由本人所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決定”。
  不過,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作出處理決定,待召開委員會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
  李東生、蔣潔敏、楊金山、王永春、李春城、萬慶良在此前召開的中央政治局會議上,被決定給予開除黨籍處分,此次全體會議一併審議並通過了關於他們嚴重違紀問題的審查報告,予以“追認”。
  那麼,對每一種違紀行為應當給予什麼樣的黨紀處分呢?這在黨章中沒有明確規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才詳細規定了各種各樣的具體違紀行為的量紀標準。如果黨章相當於黨內的憲法,那麼這個條例的地位就相當於黨內的刑法。
  不過,《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已經出台10年之久,為適應黨的建設的新要求,去年11月發佈的《中央黨內法規制定工作五年規劃綱要(2013-2017年)》明確,將根據新形勢新情況,修訂《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記者 孟德成)  (原標題:如何做一名合格的黨員 在黨章中尋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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