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當鋪洲官邸遏制官員住房特權
  法治周末特約撰稿裝潢 青木
  提起歐洲官邸,許多人都會想起法國愛麗舍宮、英國唐寧街10號和柏林貝爾維尤宮。其實,歐洲官邸的範圍並不止於此。在歐洲,有的國家官邸制適用到部長,有的則適用到州長、市長級別,還有的根據實際西裝外套情況進行調節。
  各國法規有住商同有異
  德國很早就開始實施官邸制,該好房網制度具體名稱是《德國聯邦政府成員官邸、搬家補貼、每日出差補助及旅費補貼的規定》。官邸有的歸聯邦所有,有的是聯邦租用的住房。
  按照規定,德國聯邦總理必須擁有配備傢具的官邸。如有官邸閑置,也應分配給聯邦政府成員使用,並按實際情況配備設備。如果沒有官邸,聯邦政府成員可將其公務駐地所在地的一幢其他住房作為其任職期間的官邸。同時,可在其自有或租用的住房內申請最多為兩間房間配備相應附屬設備,這些房間的房租由聯邦承擔。
  德國政府也負責官邸的維修及其他方面的保養。維修範圍清晰寫明包括:清掃煙囪;清洗交際用房的地板並上蠟;購買、安裝和清洗窗帘;出資維護車庫;辦公室、報告廳、接待室與候客室、應酬交際用房及官邸走廊、過道、樓梯等的清潔、取暖、供水及照明費用由聯邦承擔;還包括花園、花房等維護、種植及照明費用等。
  此外,德國《聯邦搬家費用法》還明文規定,聯邦政府成員享受搬家費用補貼。補貼標準應以最高的旅費級別和收費等級為基礎。《聯邦部長法》中則對聯邦部長住在“私人住房的官邸”作了規定。
  法國的《公職人員職務用房制度》中也指明,部長以上的總統、總理、議會議長等必須擁有官邸。在奧朗德當選總統後,目前政府38個部長中有23位住進職務住房,其他的部長則表示寧願住在自己的私邸。國家資助的部長公寓最大面積限定為80平方米,部長家庭中每增加一個孩子,房屋的面積可以擴大20平方米。而超標面積的住房費用必須由部長本人承擔。
  其他歐洲國家的官邸制總體框架與德法類似。像英國首相卡梅倫的官邸坐落在唐寧街10號;唐寧街11號現為財政大臣官邸。
  地方官員享受“準官邸制”
  歐洲各國州長、市長的官邸不像聯邦一級那樣有“硬性規定”。像德國地方官員基本都是自行購房,職位越高,享受的優惠政策越多。德國柏林社會學者弗瑞里克對筆者表示,德國州長、市長一級享受的可以說是“準官邸制”。
  德國地方官員與其他社會群體一樣,執行統一的住房政策,主要是住房財政和金融政策。一是住房儲蓄制度。參加者先行存款,當存款達到一定數額時,有資格獲取銀行預算貸款。二是住房貸款政策。購房者可以申請不同組合的住房貸款,可以申請20年以上的長期貸款、5至10年的中期貸款及5年以下的短期貸款,也可以申請抵押貸款。三是住房補貼制度。國家視收入高低特別給予購房家庭以資助。四是對購建自用住房者進行稅收減免。
  “當然,地方官員的住房政策也有許多優惠。”弗瑞里克說,比如,根據官員不同的級別和家庭規模,獲得“家庭津貼”;因工作流動而導致的搬家給予補貼;如果住址離辦公地點很遠,可獲得額外補貼;降低住房保險的費用等。這些政策類似與聯邦部長的“私人住房的官邸”。更低一級的地方官員由於收入低,還可享受低租金公共住房,無息貸款等優惠政策。
  而法國對地方政府官員的住房也有明確規定,中下級公職人員因異地任職、需要居住在工作地點鄰近的地方,或因安全問題需要有可靠住房;由於薪水或職務原因難以獲得理想住宅者,公立部門也要提供相應住房等。
  歐洲官員不願住官邸
  不過,歐洲各國的官邸並不是白給總統和部長住的,也要每月按照規定繳納一定的租金。而且所有的官員住房、薪酬等待遇必須公開透明,接受社會監督,並建立嚴格的糾錯機制,防止政府高級官員謀取住房特權。
  2005年,在拉法蘭任法國總理時,經濟、財政和工業部長蓋馬爾夫婦與其8個孩子住進政府提供的600平米雙層套房裡,由政府支付每月1.44萬歐元租金。此事曝光後導致蓋馬爾辭職下臺。
  薩科齊當總統期間,一名部長級國務秘書將公務用房給非直系親屬居住;另一名部長擁有兩套職務住房,其中一套給成年女兒居住。這些事件導致法國強化有關法律,限制部長級高官的職務住房。
  而在德國,官員對官邸並不“感冒”。默克爾自2005年出任德國總理以來,一直拒絕搬進總理官邸,而是依然住在位於柏林市中心米特區博物館島對面的公寓內。甚至,德國總統高克和“第一女友”也不願搬到貝爾維尤宮。之後,由於他們的鄰居飽受“總統安保”之苦,德國總統才決定搬到位於柏林達勒姆的總統別墅居住。
  德國柏林社會學者弗瑞里克指出,歐洲的官邸制主要是為了保證國家領導人和樹立國家形象的需要。而“準官邸制”才是監督官員房產的基礎。歐洲各國的官員房產採取登記制度,稅務部門對其進行全面監督。制度的透明化也遏制了官員的住房特權。同時,這種制度也保證了官員有房住,官員完全沒有必要在住房問題上冒險。
(編輯:SN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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